案件回顾:
振宜汽车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美国肯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17270163号第12类“图形”商标在“小型机动车”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美国肯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7月28日至2021年07月2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美国肯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宇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美国肯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参展合同、出库单及运单、销售发票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小型机动车”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7270163号第12类“图形”注册商标,原第17270163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