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王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2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新疆岭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17254519号第31类“天涯海角”商标在“树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新疆岭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7.月20日至2021年07月1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新疆岭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新疆天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新疆岭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王鹏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7254519号第31类“天涯海角”注册商标,原第17254519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