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啟元颐禾(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16974411号第42类“NETDRAGON”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7月27日至2021年07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啟元颐禾(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6974411号第42类“NETDRAGON”注册商标,原第16974411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