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江西傅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03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南京巨杰贸易有限公司(现商标注册人为南京茶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9305910号第30类“苏驰”商标在“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南京巨杰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6月03日至2021年06月0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南京巨杰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9305910号第30类“苏驰”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9305910号第30类“苏驰”商标,原第930591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