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官网!
————专业知识产权维权机构————
全国咨询热线:010-56266726

成功案例|第48388176号“百聚优选”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1-12-14 16:53:36 点击:404

百聚(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5类的48388176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第10941663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待该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的经营范围、地域相差甚远,面向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即使两商标共存,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申请人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本案中申请商标在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5、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6、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7、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48388176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010-56266726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