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凤楼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14类的46994735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第19733475号引证商标1已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显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商标最新流程为“领退信(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结束”,该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引证商标1不应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第23159182号引证商标2的商标流程显示该商标经过无效宣告程序实审裁文发文,又进入评审应诉阶段,目前该商标流程显示“评审应诉申请收文结束”,恳请贵局待该引证商标的诉讼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3、第24975435号引证商标3已查询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显示“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商标最新商标流程为“不予注册复审 实审裁文发文 结束”,该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引证商标3不应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4、第23169755号引证商标4、第23159382号引证商标5已经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4、引证商标5已无效。故,引证商标4、引证商标5不应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5、申请商标与下列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6、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老凤楼”作为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上市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驳回理由中称其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
7、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老凤楼龙”在第14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联合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8、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9、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10、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46994735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