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福州轩康贸易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第24133409号第37类“轩康XK”商标在“1.建筑咨询; 2.室内装潢”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5月21日至2021年05月2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24133409号第37类“轩康XK”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第24133409号第37类“轩康XK” 商标在“1.建筑咨询; 2.室内装潢”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2413340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