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林惠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0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王志鹏第23038493号第35类“ 奇面香食”商标在“广告材料分发”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王志鹏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3月06日至2021年03月0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王志鹏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23038493号第35类“ 奇面香食”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3038493号第35类“ 奇面香食”商标,原第2303849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