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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20784951号第30类“劲柔坊”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1-12-10 14:33:50 点击:367

案件回顾:

吴尧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040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徐州石老道中医研究院第20784951号第30类“劲柔坊”商标在“1.饼干; 2.饺子; 3.谷类制品; 4.挂面; 5.方便面; 6.食用面筋; 7.食用淀粉; 8.粉丝()”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徐州石老道中医研究院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0402日至202104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徐州石老道中医研究院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20784951号第30类“劲柔坊”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徐州石老道中医研究院第20784951号第30类“ 劲柔坊”商标在“1.饼干; 2.饺子; 3.谷类制品; 4.挂面; 5.方便面; 6.食用面筋; 7.食用淀粉; 8.粉丝()”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2078495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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