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江苏郦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0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李志坚第14067741号第35类“丽智”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李志坚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4月06日至2021年04月0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李志坚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4067741号第35类“丽智”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4067741号第35类“丽智”商标,原第1406774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