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赵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义乌市妙卡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13872623号第28类“妙卡斯MKS”商标在“1.体育活动用球; 2.射箭用器具; 3.锻炼身体器械; 4.体育活动器械; 5.护膝(体育用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义乌市妙卡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3月30日至2021年03月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义乌市妙卡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3872623号第28类“妙卡斯MKS"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义市妙卡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13872623号第28类“妙卡斯MKS" 商标在“1.体育活动用球; 2.射箭用器具; 3.锻炼身体器械; 4.体育活动器械; 5.护膝(体育用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3872623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