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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2770141号第25类"FINE PE"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1-12-10 14:29:16 点击:319

案件回顾:

侯读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041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中集精新相能科技有限公司第12770141号第25类“FINE PE”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中集精新相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0410日至2021040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中集精新相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2770141号第25类“FINE PE”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2770141号第25类“FINE PE” 商标,原第1277014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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