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安徽梵齐诺拒火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农家乐股份有限公司第1 1686340号第24类“VANDINO" 商标在“布”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予以受理,并通知农家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农家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1686340号第24类“VANDINO”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1686340号第24类“VANDINO”商标,原第1168634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