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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7584511号第35类“红柳枝子”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1-11-05 10:05:55 点击:540

案件回顾:

杨吉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012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马洪第17584511号第35类“红柳枝子”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马洪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0125日至2021012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马洪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7584511号第35类“红柳枝子”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7584511号第35类“红柳枝子”商标,原第1758451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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