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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20024186号第14类“小康”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1-08-12 11:23:50 点击:412

案件回顾:

天津国民健康技术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121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商标注册人为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20024186号第14类“小康”商标在“手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1211日至2020121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20024186号第14类“小康”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第20024186号第14类“小康”商标在“手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2002418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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