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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8287517A号第35类"锦衣夜行BRAVENESS OF THE MING"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1-07-16 14:46:08 点击:347

案件回顾:

田晶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容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101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上海剧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第18287517A号第35类“锦衣夜行BRAVENESS OF THE MING" 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剧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1016日至2020101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上海剧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8287517A号第35类“锦衣夜行BRAVENESS OF THE MING"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8287517A号第35类“锦衣夜行BRAVENESS OF THE MING"商标,原第18287517A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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