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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48244046号“酒花坊”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1-07-09 11:34:02 点击:454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348244046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第7537381号引证商标已于商标撤三字【2020】第W052503号关于第7537381号第33类“酒花村”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予以撤销,现该决定书在送达公告中,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流程上尚未显示其提交了撤销复审申请,同时该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期限为2010-09-14至2020-09-13,现期满未续展,处于六个月宽展期内,故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本案中的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待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人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申请人立足企业文化的发展、企业形象的树立及企业的长远发展的考虑,于2020年07月20日在第33类申请注册了“酒花坊”商标,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48244046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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