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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琻泉”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1-04-13 15:46:33 点击:500

王江岩对其注册在4343996760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查询,第5816562号引证商标1的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10年04月14日 至 2020年04月13日,该商标有效期已满,经查询并未显示任何商标续展程序申请,且官网该商标已显示为失效状态。故,引证商标1不宜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43996760商标指定使用在43类01、02、03、06小组: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酒吧服务,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餐厅,会议室出租,咖啡馆服务上。在此,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03小组“养老院”服务上的专用权。故,申请人恳请贵局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使用要素,予以申请人在01、02、06小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酒吧服务,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餐厅,会议室出租,咖啡馆”服务上核准注册。

3、经查询,第1397724号引证商标4的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10年05月14日 至 2020年05月13日,该商标有效期已满,经查询并未显示任何商标续展程序申请,且官网该商标已显示为失效状态。故,引证商标4不宜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4、申请人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本案中申请商标在43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5、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6、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7、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43996760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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