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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4747696号第30类“龟玲宝”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1-03-12 15:18:54 点击:421

案件回顾:

广西梧州双钱实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广西神画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14747696号第30类“龟玲宝”商标在“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广西神画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5月22日至2020年05月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广西神画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4747696号第30类“龟玲宝"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4747696号第30类“龟玲宝”商标,原第1474769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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