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王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刘步献第14640226号第30类“金镶玉黄金酥” 商标在“月饼”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刘步献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7月16日至2020年07月1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刘步献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共使用第14640226号第30类“金镶玉黄金酥”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4640226号第30类“金镶玉黄金酥” 商标,原第1464022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