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宋培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南京哈比佛科技有限公司第6255399号第9类“阿法ALP”商标在“升降机操作设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南京哈比佛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8月12日至2020年08月1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南京哈比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南京苏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南京哈比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宋培旗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6255399号第9类“阿法ALP”注册商标,原第6255399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