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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7848245号第30类“宏乐”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1-01-11 14:39:52 点击:985

案件回顾:

白玉芩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撒销宏乐集团有限公司第17848245号第30类“宏乐”商标在“咖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宏乐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1月02日至2020年01月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宏乐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7848245号第30类“宏乐”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7848245号第30类“宏乐”商标,原第1784824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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