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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5838873号第35类“安真国际ANZHENINT’L”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1-01-11 14:35:09 点击:944

案件回顾:

张海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1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宿州市东大木业有限公司第15838873号第35类“安真国际ANZHENINT’L”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宿州市东大木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5月11日至2020年05月1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宿州市东大木业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宿州市东大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张海霞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5838873号第35类“安真国际ANZHENINT’L”注册商标,原第1583887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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