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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景乐及图”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0-12-07 15:26:15 点击:1120

梁景乐对其注册在842056138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及行业属性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3、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42056138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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