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海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猎云万罗科技有限公司第16704013号第35类“猎云网LIBYUN WANG.COM”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猎云万罗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1月10日至2020年01月0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猎云万罗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6704013号第35类“猎云网LIE YUN WANG.COM”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6704013号第35类“猎云网LIE YUN WANG.COM" 商标,原第1670401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