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哈工大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13日向商标局申清撤销哈尔滨工具厂第3269161号第7类“哈工”商标在“拉削刀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哈尔滨工具厂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4月13日至2020年04月1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哈尔滨工具厂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工具厂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哈工大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驳回哈工大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3269161号第7类 “哈工”注册商标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