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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459813号第42类“早安”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0-11-06 10:29:15 点击:1356

案件回顾:

厦门叁味鲜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0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美芝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1459813号第42类“早安”商标在“餐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美芝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6年09,月09日至2019年09月0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美芝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459813号第42类“早安”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459813号第42类 “早安”商标,原第145981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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