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红色历程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41类的38220285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第38220285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41类01、02、03、04、05小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演出制作,音乐制作,娱乐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导游服务商品上。在此,申请人声明放弃此商标在4105小组“演出制作,音乐制作,娱乐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导游服务”服务上的专用权。故,申请人恳请贵局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使用要素,予以申请人在01、02、03、04小组上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商品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在商标设计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识别部分上均差异巨大,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41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5、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6、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38220285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