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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梯园 TIYUAN及图”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0-09-25 11:40:56 点击:3313


潘永泉因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29647577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

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人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本案中申请商标在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29647577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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