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南京康轩文教图书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7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周经纬第32317584号第35类“阿步ABBUE”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周经纬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07月18日至2024年07月1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周经纬委托_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周经纬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门店图片、服装销售发票、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32317584号第35类“阿步ABBUE”注册商标,原第3231758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