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新疆新天骏面粉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5月29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深圳市威猫无敌科技有限公司第14622104号第30类“丝路金菌”商标在“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深圳市威猫无敌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5月29日至2024年05月2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深圳市威猫无敌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4622104号第30类“丝路金菌”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4622104号第30类“丝路金菌”商标,原第1462210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