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喜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7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廖昌年第11714649号第3类“靓车TE NENG BAO JIE” 商标在“去污粉”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廖昌年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07月12日至2024年07月1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廖昌年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廖昌年提供了宣传资料、产品照片、厂房照片、微信公众号截图、销售合同及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据,其中销售合同及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据显示使用的时间不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 去污粉”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1714649号第3类“靓车TE NENG BAO JIE” 注册商标,原第1171464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