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分案申请
细则第四十八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优先权和分案申请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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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 |
分案申请 |
动机 |
主动提出 |
主动分案或根据审查意见被动分案 |
范围 |
国内、外国 |
国内 |
申请日 |
在后申请的申请日 |
母案的申请日 |
案件类型 |
可以改变案件类型 |
不能改变案件类型 |
时间 |
12个月/6个月 |
母案截止前或根据审查意见 |
申请人 |
可不一致 |
一致 |
发明人 |
没有要求 |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其中的部分成员 |
第一次申请 |
国内在先申请撤回 |
母案不撤回 |
好处 |
抢占申请日,合并几项技术减少费用 |
解决单一性缺陷,扩大保护范围,增加授权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