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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38516591号第7类“EDCPARTS”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5-02-07 15:05:24 点击:18

案件回顾:

浙江艾奇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042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广州市裕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38516591号第7类“EDCPARTS”商标在“发电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广州市裕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0426日至2024042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广州市裕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38516591号第7类“EDCPARTS"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38516591号第7类“EDCPARTS”商标,原第3851659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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