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浙江艾奇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4月2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甘有维第34778057号第9类“RED PARTS"商标在“运载工具故障警告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甘有维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4月26日至2024年04月2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甘有维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34778057号第9类“REDPARTS"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4778057号第9类“RED PARTS” 商标,原第3477805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