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5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沈阳征途科技有限公司第28661272号第43类“盛京记忆”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沈阳征途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05月30日至2024年05月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沈阳征途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28661272号第43类“盛京记忆”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8661272号第43类“ 盛京记忆”商标,原第2866127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