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新疆新天骏面粉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5月2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陕西黄金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第18763086号第30类“丝路金行”商标在“1.糕点; 2.米”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陕西黄金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05月29日至2024年05月2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陕西黄金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8763086号第30类“ 丝路金行”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陕西黄金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第18763086号第30类“ 丝路金行”商标在“1.糕点; 2.米”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876308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