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北京启翔物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5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甘肃马家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第8386448号第32类“狄道海眼泉”商标在“水(饮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甘肃马家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05月16日至2024年05月1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甘肃马家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甘肃马家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酒产品照片、公众号推文、媒体宣传信息、网上酒产品展示页面、洮阳县志、检验报告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 水(饮料)”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8386448号第32类“狄道海眼泉”注册商标,原第838644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