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2类的64281292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第7511124号引证商标1、第7511125号引证商标2、第12714498号引证商标3、第31195288号引证商标7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恳请贵局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第64520853号引证商标4、第64526371号引证商标6正处于驳回复审状态,第64525598号引证商标5处于等待驳回复审结束阶段,上述商标根本没有注册成功,运用极不稳定的商标去对抗相同状态的申请商标,根本不具有说服力,而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全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3、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ALIVE BELIEVE LOVE WE STILL ALIVE”商标在第32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4281292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