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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3567702号第39类“中洲”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5-01-06 15:48:14 点击:28

案件回顾:

中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042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第3567702号第39类“中洲”商标在“船只运输”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0429日至2024042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3567702号第39类“中洲”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3567702号第39类“中洲”商标,原第356770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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