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3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武汉江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47446798号第10类“泳洋”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武汉江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03月25日至2024年03月2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武汉江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47446798号第10类“泳洋”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47446798号第10类“泳洋”商标,原第4744679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