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广东省泳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46497177号第8类“泳洋”商标在“手动的手工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广东省泳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1月16日至2024年01月1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广东省泳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46497177号第8类“泳洋”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46497177号第8类“泳洋”商标,原第4649717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