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高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4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临沂市临锅机械有限公司第31312556号第7类“中科倍蓝ZKBL”商标在“涡轮压缩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临沂市临锅机械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04月02日至2024年04月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临沂市临锅机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31312556号第7类“中科倍蓝ZKBL"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31312556号第7类“中科倍蓝ZKBL" 商标,原第3131255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