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高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尔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4年03月0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东莞市珊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第29760359号第16类“SHANLV”商标在“1.纸; 2.纸巾; 3.小册子; 4.学校用品(文具); 5.家 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 6.文具; 7.书写工具”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东莞市珊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03月05日至2024年03月0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东莞市珊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29760359号第16类“SHANLV"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东莞市珊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第29760359号第16类“SHANLV”商标在“1.纸; 2.纸巾; 3.小册子; 4.学校用品(文具); 5.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 6.文具; 7.书写工具”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2976035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