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吉林省恒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2月0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浙江开达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第12685528号第19类“恒邦”商标在“木材”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浙江开达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02月05日至2024年02月0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浙江开达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2685528号第19类“恒邦”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2685528号第19类“恒邦”商标,原第1268552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