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财团法人中国生产力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云南筑巢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29965398号第35类“云顶筑巢THE NEST” 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云南筑巢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云南筑巢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29965398号第35类“云顶筑巢THE NEST”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9965398号第35类“ 云顶筑巢THENEST”商标,原第2996539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