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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2087798号第35类“图形”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4-10-14 14:32:53 点击:41

案件回顾:

江西青龙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013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熊翔辉第12087798号第35类“图形”商标在“货物展出”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熊翔辉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0130日至202401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熊翔辉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2087798号第35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2087798号第35类“图形”商标,原第1208779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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