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马振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尔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4年01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明智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第7078591号第10类“PREVALON”商标在“以软垫形式的防止病人于床上脚跟受压的脚跟保护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明智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01月30日至2024年01月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明智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7078591号第10类“PR EVALON”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7078591号第10类“PREVALON”商标,原第707859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