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高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尔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4年03 月0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宁波神乐科教器材有限公司第3453425号第16类“SHENLE”商标在“文具或家用粘合剂(胶水)”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宁波神乐科教器材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03月05日至2024年03月0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宁波神乐科教器材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3453425号第16类“SHENLE”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3453425号第16类“SHENLE”商标,原第345342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