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对其注册在35类的64414033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查询,商标局审理决定撤销第6759594号引证商标1“万纳”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675959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故,该引证商标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
2、申请商标第64414033号“万纳链品”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5类01、02、07小组:广告,广告版面设计,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市场分析,投标报价,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会计服务上。在此,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07小组“会计”服务上的专用权。故,申请人恳请贵局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使用要素,准予申请商标在01、02小组“广告,广告版面设计,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市场分析,投标报价,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获得核准注册。
3、目前,第64011865号引证商标3正处于驳回复审阶段,官网最新流程显示2022年08月24日驳回复审申请收文结束,其商标状态极不稳定,申请人在第35类上已经有在先注册的“万纳信”商标,引证商标3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已经构成高度近似,该引证商标势必会因为申请人先前在先注册的“万纳信”商标被驳回,基于此,引证商标3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
4、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万纳链品”商标在第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4414033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